第一条 为做好学院2020年招生录取工作,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和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学院全称:江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第二条 学院国标代码:13427 江西省报考代码:8617
第三条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
第四条 主管部门:江西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
第五条 办学层次:全日制普通专科
第六条 办学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小蓝经济开发区汇仁大道999号
第一条 学院成立由院长、分管院领导、纪检书记及各相关部门的领导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政策,讨论决定学院招生工作的重要事项。
第二条 学院招生就业处是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一条 根据本院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份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院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及使用情况,科学、合理地制定招生计划。在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学院招生就业处在教育部规定时间内将分省分专业计划报各省招办并向社会予以公布。
第二条 招生专业见下表。
第一条 按教育部规定,招生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二条 学院招生录取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成绩为依据,德、智、体全面衡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三条 我院录取时专业无分数级差要求,各专业无任何加试要求, 招生录取时男女比例无限制。
第四条 专业录取根据考生进档的先后顺序按“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原则进行。对无法满足专业志愿的考生,如服从专业调剂的,则由学院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作退档处理。考生投档分相同时按相关科目排队择优确定专业: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文综、外语,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理综、外语。
第五条 执行教育部等部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的体检标准。
第六条 招生工作在学院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录取结果及时在学院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设置情况
1、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8000元/人。
2、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5000元/人。
3、国家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在考生生源地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一等4400元/年、二等3300元/年、三等2200元/年。
第二条 学院奖学金设置情况
1、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根据学生德智体综合评定,特等奖1500元/生。
2、单项奖学金:学生在社会活动、学术专业、文体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给予单项奖励。
第三条 学院对困难学生助学办法
1、助学贷款:经本人申请,学院和银行审查符合条件者可取得6000元/年的国家助学贷款。
2、特困生补助金:专款设立扶困基金,支持家庭困难、学习优秀的学生。
3、勤工俭学:设立勤工俭学岗位,每月发放报酬,并开拓校外勤工俭学渠道。
4、休学助学:个别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如无法坚持学业,可休学一年。
第一条 我院收费标准按江西省发改委、财政厅、教育厅有关文件(赣发改收费[2016]417号文、赣发改收费[2017]1026号文)执行。学费为5000元/生·学年,住宿费为1000元/生·学年。如有新的文件则按新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一条 已录取新生须按学校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间报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者,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报到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学籍。资格审查不合格者,视不同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条 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按教育部规定颁发江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专科毕业证书。
第一条 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要求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与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条 本年度招生政策、办法及收费标准如有调整,按调整后新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章程由江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四条 通讯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小蓝经济开发区汇仁大道999号
咨询电话:0791-87302869、87302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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